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夜晚垂钓不慎落水溺亡,死者家属将河道管理者告上法庭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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远离城市喧嚣寻一处河道野钓,谁知一个不小心便天人永隔…… 网络配图 VCG供图 水务局、街道办事处、区管委会 被起诉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2024年5月某日夜晚,王某独自前往某河道岸边垂钓,其间不慎落水。路人发现后立即报警,消防人员迅速到场将其打捞上岸,医护人员随即开展抢救。令人遗憾的是,王某最终因抢救无效不幸溺亡。事后,王某家属悲痛之余,将水务局、街道办事处以及区管委会诉至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。家属认为,上述单位作为河道管理者,存在管理失职,要求对王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。 法院:天然河道具有固有风险 管理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,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河道管理者是否尽到了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,以及是否存在侵权过错。法院指出,事发地表河流属于公共开放区域,并非用于旅游观光等特定经营场所。死者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,凭借普通人的认知,理应对夜间靠近河道垂钓的潜在风险(如地形复杂、岸边湿滑、暗流深坑等)有充分预见,并负有审慎的自我安全注意义务。王某夜间垂钓遇险,系其未尽到自我安全注意义务所致。 关于其家属主张的河道岸边缺少安全警示标识和相应的防护措施,天然河道具有固有风险,法律并未要求自然河道加装防护栏。河道管理部门的职责在于堤防养护、行洪排涝及生态管护,该情形并非本案意外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,管理者并无法律意义上的过错,且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缺乏因果关系,不应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。综上,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,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。 法官: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边界 成年人是自身安全的“第一责任人” 安全保障义务是有边界的。很多人存在一个认识误区:认为只要在公共区域发生人身伤亡,就理所当然认为相关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《民法典》确实规定了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,但这种义务需在“合理限度”之内。天然河道属于开放式水域,管理者无法像封闭景区那样做到全方位、无死角防护。要求管理者对所有野外河道大包大揽,既不符合法理,也不符合实际。 成年人必须是自身安全的“第一责任人”。天然河道这类开放式水域本身就具有一定危险性,水下地形复杂,岸边湿滑,还可能暗藏暗流与深坑,这些都是普通人能够预见的客观风险。成年人在开展垂钓、玩水等户外活动时,应当主动评估环境风险,自觉远离危险水域,做好自我保护。不能将自身疏忽导致的严重后果无限转嫁给社会或管理部门。 法官在此也提醒广大钓鱼爱好者,垂钓娱乐一定要将安全放在首位,尽量选择配套设施完备、有安全保障的正规垂钓场地,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前往陌生的野外偏僻河道、滩涂垂钓。若不慎落水,极易酿成悲剧。敬畏自然,才是对生命最好的保护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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